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社 发表时间: 2023-10-27 09:47
□ 刘屹然 韩允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凸显了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服务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而推进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菏泽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完善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为菏泽市域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与检察力量。
市域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诉源治理的基本内容
市域治理现代化基本内容解读
什么是市域治理现代化?从字面表述来看,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合,体现的是国家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市域”范围内的落实。从空间范围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既包括城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社区,又包括城市所辖区行政区域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治理的融合体。从实施主体来看,市域治理现代化包含市域范围内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在内的多元实施主体;从治理目标来看,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直接目标是通过现代化的治理手段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实现市域治理现代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从而促进整体社会和谐稳定。
诉源治理基本内容解读
诉源治理,即“诉讼源头的治理”,是一种社会治理方法。从狭义来讲,是指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而采取的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从广义来讲,诉源治理不仅指多元社会治理主体通过各种措施、方法对纠纷的预防性化解,进而减少诉讼性纠纷,也包括对诉讼性案件的有效解决,进而减少衍生案件及社会矛盾的形成,达到整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这里的“诉”指的是检察机关的诉讼案件,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公益诉讼、民事申诉等案件。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这里的“源”应包括“止纠纷于未发,解纠纷于萌芽,化纠纷于诉前,断纠纷于诉内”四个层次的内容。从检察机关职能出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法治宣传、检察案例、严格办案等多种形式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传播法治正能量;从检察机关自身发展出发,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呈现上升态势,案多人少的办案现状使案件质效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化解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效的必然选择;从社会治理大局出发,检察机关作为市域治理现代化多元实施主体中的重要实施主体之一,应找准定位,积极作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与运用。
市域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菏泽市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的路径
促进良法善治,止纠纷于未发
加强法治宣传,推进法治文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发声,综合运用传统媒体、“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方式,拓展检察宣传阵地,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发挥党员“双报到”制度和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善治,引导基层自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力度,严厉打击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等,切实防范化解区域风险隐患,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创业。深入开展法治进社区(乡村),推动基层自治。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到社区(乡村),强化纠纷排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推动基层崇法善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解纠纷于萌芽
“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推动源头整治。总体来看,检察建议回复率不高,难以推动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类案源头治理并不明显等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应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提出解决深层次问题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协同形成合力,将诉源治理的端口前移。针对病灶精准处置,实现诉源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现代化。“联席会议+风险防控”,防范化解执法风险。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会商,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同堂培训、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控、联动化解行政争议等机制,在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尺度、风险研判处置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构建诉源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同题共答、难题共克、新题共解,推动形成监督制约有力、协作配合高效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化解行政执法风险。“多元解纷平台+一体化调处”,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治保障、社会参与下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自觉将息诉息访、矛盾纠纷化解等检察职能融入到“大调解”体系中,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的协作,协力构建矛盾纠纷化解联合调处模式。
依托“四大检察”,化纠纷于诉前
落实“少捕慎捕”,降低庭前羁押率。新时代背景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我国轻罪治理的重要政策指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推动诉源治理、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应立足本地区实际,准确把握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不能盲目追求庭前羁押率的降低。贯彻“慎诉”理念,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不起诉权在检察实践中仍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以及不当适用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案例指导,确保不起诉权的充分、依法行使。用好“诉前程序”,做实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应用好诉前程序,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诉前,推动诉源治理前端化解。严打“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促进“案结事了”,断纠纷于诉内
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增进办案质效。“捕诉一体”改革后,避免了同一案件的重复审查,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也对办案人员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严格落实科学的轮案办案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引发的办案不公及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推进“公开听证”,促进矛盾化解。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及时定纷止争,化解信访矛盾;另一方面,应坚持把听证工作做到实处,达到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谨防“表演式”“作秀式”听证。坚持“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做好信访化解工作。重复信访的原因,虽有一些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但更有案件程序空转、超期不结,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实质性解决的情况。件件回复不是关键,案结事了才是根本,检察机关应积极做好信访化解工作,对于正确裁判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也应耐心说明情况,让申诉人信服。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彰显检察人文温度。“应救尽救”“主动救助”“多元救助”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鲜明特色。从整体上来看,一方面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司法救助工作缺乏科学评估方法、进行司法救助主观随意性较强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救助能力有限,很难提供长期、系统的司法救助。如何破解司法救助难题,是包括菏泽市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检察机关需要探讨的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及时落实整改“回头看”。对于已经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仅把检察建议回复函作为结案依据,应及时通过实地走访、第三方评估、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跟进监督,确保发挥检察建议实效。
(本文为2023年菏泽市社科规划“法治菏泽建设研究”专项课题 作者单位:中共菏泽市委党校 菏泽市司法局 )